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1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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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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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侵占、 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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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 四条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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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5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6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
7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8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9 |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 |
10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 第十 七条 |
11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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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 第七十五条 |
13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 点 )运行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4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八条 |
15 |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条 |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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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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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十六条 |
18 |
未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 、采用地震 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19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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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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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b滚球王黑龙江省市县三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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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中止或终止运行情况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
21 |
市 、县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
22 |
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
23 |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竣工报告和验收意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
24 |
尚未bb滚球王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 区的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 第二十一条 |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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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 国务院bb滚球王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0〕18 号)第二十五条 |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震防发〔201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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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六条 |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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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划定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
其他行政权力 |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三条 |